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及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告知如下: |
一.南京市辖区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向本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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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者可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0,下午2:00—5:00)到职业病诊断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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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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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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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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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和“个人职业史材料”填写职业史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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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的既往患病史、过敏史、家族患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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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工资单等劳动关系证明,必要时需提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关于劳动关系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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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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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年医疗健康检查资料(含复印件):提供的门诊病历材料为复印件者,应将病历封面一起复印,每本病历按就诊时间顺序装订并在每页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在本人处保存”、签名和注明提交日期后提交。住院病历材料应提供有加盖所就诊医院的复印确认公章的原始复印件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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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并在检测、评价资料上注明哪些检测点是诊断对象工作岗位(含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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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患者)和委托办理人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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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接触粉尘作业者,需提交两张间隔时间半年的系列高千伏胸部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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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诊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委托代理者的委托书、同工种或同车间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的安全毒性说明书和进货单、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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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无法补充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又或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将承担由此带来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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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尘肺病晋期诊断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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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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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触粉尘职业史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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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年医疗健康检查资料(含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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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患者)和委托办理人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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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诊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委托代理者的委托书、同工种或同车间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的安全毒性说明书和进货单、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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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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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核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后进入诊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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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情况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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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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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患疾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目录》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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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在诊断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有关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客观理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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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将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或进行现场调查,在此期间,职业病诊断暂时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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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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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将放入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档案中由诊断办公室保存。诊断结束后,不予退回当事人,如需自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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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5-86618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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