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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知识浅谈
发布时间:2014/7/7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5380

一、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人类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职业病的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

卫生部3月12日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10类,并详细列举了有关行业和工种,是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危害控制内容,劳动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职业病,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

10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它职业病。

三、职业病的预防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教育。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出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多为慢性病,如果及时进行治疗或者尽早脱离工作岗位,一般不会酿成惨祸。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故意隐瞒职业危害,更不要说告知劳动者了。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专门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用人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不得使用。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不仅侵犯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的指挥行为,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控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具体体现。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检控进行报复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变相惩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对因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

2、用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应当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用人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进行职业病预评估,并且实行“三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告知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产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治设备,进行专门的职业危害检测。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应立即进行整改。如果用人单位未做到这些除将受到经济处罚外,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

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从人员设置到职业病危害检测等都要有专门的制度;其次,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专门约定,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经常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再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业病待遇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不作出处理,意味着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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