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是否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噪声危害防护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凡国家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噪声危害防护等标准条件,只能高于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时,必须以对从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构成威胁为前提。
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如实写明该工作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其后果、噪声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对此,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工作内容改变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没有防护措施的高噪声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盖章后交给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必须保存好。因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职业病认证问题,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依法裁决,但从证据效力上,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
获得职业健康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些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确表述,因此,劳动者行使这些权利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知情权:劳动者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噪声危害和防护设施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权利。
接受培训教育权: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获得职业健康保护权: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康复等职业卫生服务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生产性噪声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当出勤处理。如果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依法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高噪声危害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要求赔偿权:劳动者对因生产性噪声危害造成的职业性噪声聋,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参与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请求建议权:劳动者有对生产场所噪声危害治理提出建议的权利。
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女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合同保障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保障其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一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性噪声聋,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病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患职业性噪声聋后,一般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患职业性噪声聋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