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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职业病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发布时间:2016/1/20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7383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良性发展,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沈阳作为我国、我省重要的老工业基地,目前仍处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渡期,部分产业工艺仍然落后,由此带来的职业卫生问题依旧严峻,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十分艰巨!那么什么是职业病?如何诊断和防治呢?真的患上了职业病,劳动者能享受什么待遇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职业病有那些种类

    职业病包括十大类,分别是: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等。2、职业性放射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3、职业中毒: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4、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等。5、职业性传染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等。6、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等。7、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爆震聋等。9、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其他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等。

    三、劳动者怎样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沈阳市辖区内目前有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别是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和沈阳市益民医院。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那么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什么资料呢?请大家要记住5点: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劳动者所需职业病诊断材料由谁来提供

    根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在确认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五、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认可怎么办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阳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六、职业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此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职业病病人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在职业病的防治过程中,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及时发现和尽早治疗职业病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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