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来院线路 加入收藏
非营利性职业病防治机构
医疗、工伤保险定点机构
医院动态
医院新闻
行业新闻
热点公告
法律法规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医院动态 >> 行业新闻
 
专家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患者享这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3/9/23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5521

职业病防治是许多市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为您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中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2012年重新修订颁布实施。

1.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职业病病人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劳动者享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怀疑患有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患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一个劳动者应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当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时,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到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北方网2013-5-26

关闭本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交通线路 | 办事指南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版权所有
医院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4号 联系电话:025-85411810 025-854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