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来院线路 加入收藏
非营利性职业病防治机构
医疗、工伤保险定点机构
医院动态
医院新闻
行业新闻
热点公告
法律法规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医院动态 >> 行业新闻
 
职业病防治基本小知识
发布时间:2013/9/23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3901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知道了职业病这个名词,很多劳动者都到职防相关机构申请职业病,然而得到申请资格的人却很少,因为并非所有与工作有关疾病都称为职业病。因此,有必要让大家了解一下基本的职业病方面的小常识。

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新颁布的职业病名单有10类115种,具体如下: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1.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等;

(3)个别器官或系统长时间紧张,如视力长时间过度紧张等;

(4)不良体位或长时间处于同一体位。

2.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

(1)化学性因素,包括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因素,包括噪声、振动、异常气象条件(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电磁场、微波、激光等)等;

3.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

(1)采暖通风不良

(2)采光照明不良

(3)厂房面积或空间体积不足,厂房建筑和装置不合理

(4)安全防护设备不完善

(5)人机界面不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衡量以上三者能否达到职业卫生的标准要求,或者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要依据具体生产来进行的,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物料,不同的工艺就会有不同的要求。

四、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3、为什么有害作业工人要做好健康检查?

对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都应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就业前体检的目的就是发现职业禁忌症,防止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后,使原有的疾病加重或对某种有害因素敏感而患职业病。就业前体检和资料还可以作为就业后定期体检后的诊断和处理时参考。定期体检每年一次。通过定期体检,可以及时发现早期职业病患者或可疑职业病患者,使工人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及时治疗,对工作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劳动者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劳动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劳动者必须使用学会个人防护用品;

(4)劳动者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保健膳食对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6、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

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8、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哪个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若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网2013-5-18

关闭本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交通线路 | 办事指南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版权所有
医院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4号 联系电话:025-85411810 025-854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