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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7/5/18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7313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在死后一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解剖出结果后进行讨论,但不应迟于二周。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室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入院经过、治疗经过、病情恶化原因、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五)如死亡病历为传染病病历,要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医务科,一类传染病还要上报院部领导。

    (六)违反本制度者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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