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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防治法-职业病和防治法
发布时间:2017/4/7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7158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2017425日至51日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此次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关于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科特别为您奉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手册。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手册之职业病和职业病防治法

什么是职业病?

    2012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职业病防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5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88条。

2011年12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施行。

20167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强调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力、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手册之职业病的特点和预防方法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职业病分类

根据201312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如何预防职业病?
   一、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二、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四、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手册之权利和义务篇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
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工艺。
七、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十、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广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劳动者,给与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十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十四、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五、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十六、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十七、法律法规对应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力的义务。

(健康教育科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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