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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系列(三)
发布时间:2016/10/13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6210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三、应急健康检查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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