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遇入院七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等疑难病例以及病情严重病例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危重病例讨论:病危病重的病人要在24小时内完成科室内讨论;病情不能控制的,所在科室提请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三)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五)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以及其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讨论目的、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六)违反本制度者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