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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科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25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7298

    1、本院就诊患者确因病情危重、病情疑难或本院目前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不能解决的,需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备案,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如估计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在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重病人转院时前应先进行急救处理和做好药物及抢救器材准备,并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或客观病历资料复印件随病员转去。

    3. 经治医师或主管医师应与病人和家属或单位讲明转院原因、所需解决的问题和方法,以及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风险等,并嘱患者或家属签字。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填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接收病人后及时写好转入记录,及时开出转入医嘱,并通知住院处。

    5、违反本制度者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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