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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发布时间:2017/9/8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5578

    (一)凡遇到需会诊的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三)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或被邀请人)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医师检诊病人,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医师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让病员到专科检查。

    (六)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七)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需要申请院外会诊的病人,由经治科室主管医师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单,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申请科室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安排送会诊单,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对于轻症病员,主管医师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医疗机构,进行书面会诊或远程会诊。院外会诊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八)上述各项会诊,均应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详尽报告病史及诊治经过,并全程陪同,做好会诊记录。应邀会诊医师要深入了解病史、详细体格检查,发扬技术民主,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九)违反本制度者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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